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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问】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听证后当如何处理?

2016-05-20 08:43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环保局重金属排放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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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问题】

2015年,我市环保局对一起涉及重金属排放和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成功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从公安机关了解到,这起案件正在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前段时间,我局工作人员克服种种困难,到看守所向几个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有3个当事人向我局申请了听证,我局拟于近日组织这场听证会。

但听证之后我们该对案件如何处理?是不是下达处罚决定书?

某市环保局

2016年5月16日

【解答及分析】

所谓行政处罚前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过程。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对于环保部门“听证之后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了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一条规定,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环保部门对拟处罚的案件组织完听证后,不是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书,而是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如,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成立,则应当采纳。

其次,应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情况作出处理。也即,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或者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鉴于你局组织听证的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你局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依照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原标题: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听证后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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