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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评析

2016-05-20 15:52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作者:陈依琪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估环评制度台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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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行环境影响评估(以下简称“环评”)制度的概念起源于1975年,由当时的“行政院经济设计委员会”基于长期发展利益考量,期望能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引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中规定对于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主要法案应实施环评的精神,将环评概念引进台湾。历经多年法规建设及试行,于1994年正式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定各种开发行为对环境有潜在不良影响的,在规划阶段应同时考虑环境因素,实施环评,不合规定的不得开发,以达到永续发展的目标。近40年来,环评法规及监督管理日臻完备,对台湾环境质量管控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针对国际局势变化及民情舆论,仍需要开发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专家学者、公民团体及当地居民更有智慧地应对后续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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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环评制度发展及法规建设历程

台湾在1979年由当时的“卫生署”在“科学技术发展方案”架构下主持建立环评制度,并于次年召开跨部门的推动建立环评制度执行计划的协商会议,进行法令研拟、制度建立及参考审核等工作,开始进入环评制度建设阶段。而后于1983年由“卫生署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署”的前身)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法(草案)”并拟定“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方案”,在试行的5年期间完成77件环评审查;后持续于1991年至1994年间落实“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后续方案”,4年期间共计完成工厂、工业区、交通、水利、游憩、文教医疗、小区开发、环境保护设施、能源开发等129件环评审查。在前述施行阶段,环评审查属于参考制,仅对审查结论事项进行后续监督核查。

“环评法”在1994年12月30日正式公布施行,对于组织章程、应实施环评的开发行为、评估、审查及监督规定做出了具体规范,并制定了相关罚则;将审查主体转移至环保主管机关,并将环评程序从草案中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整体开发许可审查程序中分离出来,同时赋予否决权限,强化环保主管机关及环评审查委员会的主导权,形成现行环评审查程序所具备的分离型决策流程和否决权特性。台湾环评制度建设及推动历程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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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环评审查及监督考核

由于现行台湾环评审查具有否决权,在审查过程须接受各方面的严格挑战,因此程序的完备性极为重要。以下分别概述环评程序及后续监督考核机制。

开发行为环评

开发行为环评审查为二阶段程序设计,如图1所示。由开发单位提出环境影响说明书(以下简称“环说书”)后,经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保主管机关进行审查(主管机关分工在“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中另有规定)。各级环保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环说书50日内,形成“通过”、“有条件通过”、“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评(以下简称‘二阶环评’)”或“不应开发”等审查结论并发布公告。其中,若开发行为经认定为对于环境有潜在重大影响,则应进入二阶环评程序。

如进入二阶环评程序,开发单位应公开刊登环说书,并举行公开说明会。环保主管机关应在公开说明会后,邀集各方代表界定评估范畴,而开发单位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书”)初稿时记载对各方所提意见的处理情况。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开发单位所提送的评估书初稿后30日内,会同环保主管机关、其他相关机关,并邀集专家、学者、团体及当地居民,进行现场勘察并举行公听会,并于会后30日内整理成文,与评估书初稿一并送交环保主管机关审查。

政策环评

应实施环评的对象除开发行为外,还包含“政府”政策。台湾于2000年修订的“政府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业、矿业开发、水利开发、土地使用、能源、畜牧、交通、废弃物处理、放射性废料处理等政策,有潜在环境影响的,应实施政策环评,并拟定了应实施环评的政策细项,作为提供政策研提机关执行政策环评的依据。政策评估说明书应记载的事项,包含政策背景及内容、替代方案分析、环境影响评定的评估项目、减轻或避免项目潜在环境影响的应对措施等。台湾现行政策环评流程如图2所示。

原标题:特别关注 |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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