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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2016-05-25 16:34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关键词: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服务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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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粤环〔2015〕105号),为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的环境监测服务供给,我厅经组织申报评选和公示,现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分为四类,综合类36家,气专项6家,水专项5家,固体专项5项,共计52家,具体名单见附件,有效期为自公布之日起两年。随着改革试点的推进和市场的发展,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分批增加入围机构的数量。

二、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地区(目前包括深圳、佛山、东莞、惠州和肇庆五市)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其它地区鼓励使用本名单。

三、实施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的监督,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绩效开展绩效评价。对监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采取扣减金额或中止合同等措施,并将发现的监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四、我厅对入围机构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共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予以查处、通报或取消其入围资格。

五、各试点地区在本名单公布前,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仍然有效。

附件: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

(排名不分先后)

原标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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