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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资源节约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助(附政策全文)

2016-05-30 10: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改造循环经济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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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海南省财政厅获悉,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据了解海南省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专项支持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节能改造项目、资源节约项目等一批项目可获得资金支持,其中资源节约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助。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七类: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开展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等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源节约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重点项目;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锅炉;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企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节能量审核、投资额审计、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节能有关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其他节能推进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洋浦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和规范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12〕22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定向使用、集中扶持,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全省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上水平。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包括: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的总体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其中,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的申报、评审和验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在海南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公共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开展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蓄能型供冷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及能耗信息化管控系统建设等节能工程,要求改造所依附的主体工程已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源节约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蓄能型区域供冷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等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锅炉。替代改造的原燃煤锅炉必须在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用,且替代改造后达标排放。

(四)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企业。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

(六)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节能量审核、投资额审计、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节能有关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

(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已获得过省级财政扶持方向相同或相近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三)曾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验收清算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节约项目要求已经实施完成,并已形成稳定产值或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完工时间原则上在申报通知前一年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五)示范项目要求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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