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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6-07 14: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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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理确定项目收益。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要参考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邻近地块价格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前提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促使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中标价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七)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制定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转让。建立退出机制,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三、创新完善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

(八)明确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权责关系。排污企业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对过错相关方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九)规范合作关系。组织研究制订第三方治理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含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等)、费用及发生危害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时的处置措施等,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等参与)

(十)多元化推进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在工业集聚区,采用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模式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进一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鼓励产业转移园区通过引进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运营管理,解决“自运营”普遍存在的设施运行效率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高治污效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十一)培育重点领域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推进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第三方治理。鼓励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水量少而分散、自行处理成本费用较高的排污单位交由环境服务公司治理。重点推进电厂超低排放或近零排放的第三方治理服务,培育2-3家除尘脱硫脱硝第三方治理龙头企业。推进中小工业采用锅炉生产、污染治理及设施运营一体化模式,实现生产及污染治理的专业化、规模化。推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十二)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部分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十三)扩大市场规模。各地政府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统筹各方力量,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工作。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省环境保护厅、城乡住房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参与)

(十四)加快创新发展。大力促进第三方治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国家级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聚焦大气治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土壤修复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积极引导、扶持环境污染治理研究机构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理技术、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高端人才。(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知识产权局等参与)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组织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及时收集发布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技术力量、项目业绩及持证情况等综合信息,组织筛选全省第三方治理推荐企业名录并定期予以公布,支持进入名录企业优先参与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鼓励探索污染治理服务第三方支付商业模式,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介机构,构建第三方治理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立第三方治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以及污染限期治理等信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省民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有关行业协会等参与)

(十六)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经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推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第三方治理企业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第三方治理商业活动中的不合理定价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参与)

(十七)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监管模式。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向社会公开其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主动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从严查处不规范运营、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保护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执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存在环境违法记录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金融机构不得予以新增授信,并逐步收回存量授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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