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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6-06-18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环保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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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上海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6〕200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3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申请及核定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

现有固定污染源以达标前提下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减排目标,核定首年度和分年度许可排放量。

废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一类污染物)和大气重点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环境统计的方法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执行。排放量核算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执行。

固定污染源原则上应当核定每个废水和废气排放口的年度许可排放量;如无实测数据,同一生产线的多个排口可以合并核定。对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一般不予许可,但应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核算其排放量,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同报告;因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造船等),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按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对未达生产负荷的企业,其许可排放量的增加需经环保部门技术评估后核定,原则上其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近三年内实际排放量的最大值。

新建固定污染源在正式投运前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投运后按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二、特别规定

1.纳管企业

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除一类污染物外,其他废水重点污染物不核定许可排放量。纳管企业废水排放浓度要符合相应的纳管标准要求,水量要满足《排水许可证》或污水处理厂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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