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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1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低氮改造低氮燃烧器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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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持续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4日

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 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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