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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推进5万千瓦以下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附重点项目表)

2016-07-06 14: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大气污染防治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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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青海省人民政府获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实施方案,西宁市、海东市、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和格尔木市城区及其周边工业园区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推进5万千瓦以下自备电厂加快实施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改造、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累计完成80%的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同时实施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51个。具体内容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6〕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2016年5月2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大气〔2016〕54号)要求,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15年,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西宁市、海东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达77.6%、73.3%,其中西宁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分别下降11.7%、22.2%;海东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21.1%。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率在76.7%—89.3%之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在44—97微克/立方米之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在20—53微克/立方米之间。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2015年,我省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制订印发了《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自8月起逐月向社会公布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继续以西宁、海东两市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扬尘治理监管,全面落实“5个100%”控尘措施,扩大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完成造林绿化36.7万亩;通过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发放黄标车淘汰补贴、启用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电子抓拍、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和处罚力度等措施,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累计完成153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按国家要求实现了国Ⅳ车用柴油供应;扩大燃煤锅炉治理范围,通过实行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煤改气”,两市均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深度治理,年内重点实施的西宁特钢烧结机尾电除尘改造等21个重点治理项目,除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外,其余18个治理项目均已完工。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省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面源污染控制任务依然艰巨。当前我省仍处于城市化建设高峰期,城区开挖、施工、拆迁工地较多,加之冬春季降水普遍少,风沙大,扬尘面源污染控制任务艰巨;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西宁、海东两市机动车以年均15%的速度迅猛增长,同时交通拥堵带来的机动车怠速状态下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长,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煤烟型污染治理难度较大。随着重点区域城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煤改气”工程的全覆盖,城市周边分布零散、燃用煤质不易监管的民用炉灶以及其他区域煤烟型污染治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消除燃煤污染的难点;工业污染治理任重道远。随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逐步加严,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现有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进度缓慢。

二、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西宁市、海东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均比2015年下降3%,优良天数达到75%;海西州德令哈市、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西海镇、黄南州同仁县优良天数达到80%;海西州格尔木市优良天数达到75%;果洛州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优良天数达到85%。各市(州)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根据国家自2016年起将细颗粒物(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及未达标城市(含自治州)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的要求,确定全省未达标的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州府所在地城镇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须较2015年下降3%。同时,各市(州)要落实2016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

(二)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进一步推广大气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规范建立工作管理台账。各市(州)按照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实际确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细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持续加强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尘污染治理,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稳步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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