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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责任 提高执行力度 ——专家聚焦《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2016-07-08 09:53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赵京艳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产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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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8年通过,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7年的实践和创新,我国的循环经济产业业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提高法律的适用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我国有关部门于去年5月份调整立法规划的时候,提出把《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第二法律进行修订。在日前举行的2016中国循环经济论坛上,专家们聚集法律修订,提出了诸多建议和意见。

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循环经济室主任杨春平:

深化认识提高执行力度

我对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一些思考和建议,下面从以下4个方面展开来说:

第一,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认真评估。认真评估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后的成效、作用和存在的问题,这是修法基础性的工作。我国是世界上第三个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三个国家的立法各有特色,1996年德国首先立法,叫《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立足点在废弃物管理上。日本在2000年出台了《循环经济基本形成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正式实施。这三个国家的立法,对循环经济的内涵进行了不断地丰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球循环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力地推动了循环经济建设,从法律上确定了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以循环经济的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3个基本原则为基本构架,强调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进行贯彻,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构建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构建源头减量的国家污染体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法律保障作用。

第二,要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实践进行认真总结。中国的循环经济实践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实践领域最宽、模式最丰富、认识最深刻、政府推动力度最大的,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层层推进的局面。从2004年开始,国家七部委都在不同层面、不同区域开展了试点和示范,在产业领域里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和社会层面的包括再生资源配送体系、绿色交通、再制造绿色消费等。

第三,从全球视野深化对循环经济法的认识。把握循环经济的本质内涵,是修订好这部法律的关键。我们从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经济的根本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五个依靠”。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树立节约集约的资源理念,推动全社会低碳循环发展。循环经济在宏观上是促进经济增长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微观上是企业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基石。

第四,强化循环经济的执行力度和法规的配套性。我认为这次修法应该把《循环经济促进法》改为《循环经济法》,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出台一些配套法规政策,有便于提高它的操作性。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钱易: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我们盼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已经很久了,现在时间终于到了。我们要把一些内容加进去,比如十八大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到现在,新名词一个一个不断地出现。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一定要把有关的名词放在一起来分析、解读,不要造成误读。比如生态文明建设和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发展,这些名词要解读清楚,而且不要有了新名词就把老名词扔掉。

第二,我赞成把《循环经济促进法》改成《循环经济法》,要涵盖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要提倡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园区。现在中国的工业园区很多,但是真正能够达到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的并不多。生态工业园区有非常大的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潜力,因为生态工业学要求我们在不同的产业之间建立产业共生代谢关系,建立物质资源的梯级利用关系。在世界上有很多先进的样板,中国也有一些好的样板。

第三,要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明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没做到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做什么赔偿。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把生产者的责任写清楚,对消费者的责任也要进行规范。

第四,降低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成本,提高自然资源的成本。我们进行废弃物回收调查的时候,有很多企业反映税收高、利润少,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成本比利用自然资源要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在垃圾里面回收的金矿要比在天然金矿含金量要高的多,这个在经济上怎么反映出来?要将其与政策、制度与法律紧密联系起来。

原标题:延伸责任 提高执行力度 ——专家聚焦《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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