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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6-07-13 13: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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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一)环境公用设施服务领域。主要改革现行的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加快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从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出发,加快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经营条件好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的中水回用(厂网一体化)、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准经营性行业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地方政府委托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进一步向乡镇农村社区延伸,着力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难的问题。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深化环境服务体制转型,有序开放环境监测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各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以园区企业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固废处置利用和循环化改造利用为重点,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也可采取打捆方式分类引进第三方治理公司进行整体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三)重点行业企业治理领域。在全市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和废水处理等领域鼓励推行第三方治理,重点在火电、钢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采用引入环境服务公司,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进行第三方治理,在企业污染治理、废渣综合利用等发挥作用。

(四)积极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部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的地区,对因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执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在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或由环保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其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环境治理设施,积极培育治理市场

一是按照国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各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城市垃圾焚烧发电等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二是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转让,排污企业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三是制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办法,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以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监测评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环境工程建设运营委托监测、机动车检测等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鼓励突发环境影响事件第三方应急处置,依托环境服务公司及社会化监测机构参与突发环境影响事件应急处置,打造专业、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置队伍。

(二)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治理行为

一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事项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对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的,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二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企业治理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培训教育、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三是规范合作关系。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省外有实力的企业与市内企业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进本地化服务水平,提高我市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和运营管理能力。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签订的治理合同应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若经政府采购确定的治理合同还应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金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第三方责任

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定期开展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业绩考核,并向社会公告结果。二是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实施第三方治理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恶意提高治污、管理收费标准;或采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损害企业经济利益、迟迟无法达到环境治理要求、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采取退出机制,吊销其治理资质。

(四)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合理确定收益

一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第三方治理企业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他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政府应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和公共环境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二是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各级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以及依法依规配置土地等经营资源方式,稳定投资回报。补贴标准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土地配置和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应建立超过一定幅度后的溢价共享、亏损共担机制。

(五)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督促排污企业治理

一是扩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范围,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企业的自动监测全覆盖。完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严格监控。二是继续完善网格化管理和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三是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控制,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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