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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1) 背景介绍和行业形势

2016-07-27 09:18来源:奥科环境关键词:土壤污染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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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基金法案运作的过程:

a. 初步评估/地区视察:EPA会对污染地区进行人口和环境方面的审查,主要评估该地区污染物对人类生活和当地环境的影响。

b. 判断是否录入‘国家优先级列表’(NPL):根据相关评分系统,判定受污染地区是否该录入‘国家优先级列表’,是否可以使用超级基金进行环境修复。

c. 治理调查/可行性研究:一旦污染地区被列入‘国家优先级列表’,则需对该地区进行进一步治理调查,和治理方法的可行性研究。

d. 决定记录:污染地区的最终选择的治理方法,以及选择该方法的原因会被记录入决定记录中。

e. 治理设计:治理设计会根据在决定记录中的治理方法进行制定。

f. 治理行动:污染地区正式治理的开始。

g. 初步治理完成:污染地区的物理治理过程已完成。

h. 初步治理完成后期:污染地区的常规监测,常规复查,以及对该地区工业等污染型产业的控制。

i. 国家优先级列表的除名:一旦治理目标已经达成,并且地区的居民健康和环境已经被完全保护,EPA会把该地区从名单中删除。

j. 地区的重新使用/重新发展:目标是确保地区的治理与未来规划保持一致性,确保该地区能够被安全使用。

从超级基金的操作流程中可以看出,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在基金用于土壤和地下水修复项目时,实施模式清晰,资金保障到位,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借鉴学习的。参考该制度,中国也可参照其思路,使土壤修复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比如对特定类型行业企业征收专门税、排污费或环境税,对责任方进行罚款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各个污染场地进行评估,建立我们国家自己的“国家优先级列表”,对于受危害较严重的地区,国家可统筹规划,进行优先处理,而对于危害性不明显的场地,可以暂缓修复,实行对场地进行管理监控。目前提出的针对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政策正符合了这一思路。

另外对于土地修复的资金投入方式也可以根据该地区土地的开发价值而定。针对开发价值低的土地,若责任方有能力进行处理,则国家需行使其监管职责,督促责任方对受污染的土地或地下水进行修复,避免污染扩散。若责任方无能力进行处理,则国家应作为出资主体,主导修复工程,同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对于开发价值高的土地,例如城市商业用地,可采用开发商付费或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即公私合营模式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在开发商付费模式下,政府可以以优惠价格出售土地,将土地修复责任转嫁给开发商,而国家则行驶监督义务,约束开发商做好修复工作。在PPP模式中,环境修复企业可‘打包’进入,进行先行修复,待土地转让或运营获得商业收益后,环境修复企业再获得利润。

最重要的一点,从国外历史上设立类似的成功基金的经验来看,推行基金模式开展土壤防治工作需要在完善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法律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因此,建立成熟配套的污染防治基金的保障体系,需要建立保障基金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加快土壤防治科技创新,从而能对中国的修复行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2.5 土壤修复行业参与者目前中国土壤修复产业的参与单位,主要分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小型环保修复公司,外资公司。

大型国有企业,主要参与大型国有项目,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工程经验,但缺乏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资金雄厚,这些公司有很好的整合能力,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搭配国内相关工程方,有潜力成为国内土壤修复的主力军,前提是资金来源得到保障。

外资公司, 技术先进,但受外资背景所限,拿到国内大项目的能力有限,通常以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为主。

小型环保修复公司, 主要参与小型修复项目,相关经验较少,受行业不成熟所限,无法开展大项目。但一旦行业成熟,法规完备,资金链完善,由于其机动性和灵活性,潜力也十分巨大。

原标题: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 | (1)背景介绍和行业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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