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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7 16: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道管理水利工程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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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6〕2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 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许可我省境内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设区市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许可。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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