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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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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近日绵阳人大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告包括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和关于《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针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处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和《关于〈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年8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绵阳市子云路北段6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6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yrdfgw@126.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816-2212555。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利用城市管理热线和视频技术手段,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车、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城市雕塑、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城市照明、公共场所、洗车场、停车场、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已经编制完成的城市设计等相关成果相协调,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国家科技城特色。

第九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服务水平。

第十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共创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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