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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2016-08-01 13: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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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提升治污效率、壮大环保产业、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绿色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加强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营造有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选取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努力提高全市环境污染治理水平。要牢固树立污染治理投入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观念,切实将环保投入作为推动稳增长任务落实的重要手段,在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力度的同时,大力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着力构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十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国家政策动向,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价格、收费等政策。市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和昭通银监局等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绿色金融政策。市环境保护局要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认证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快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强化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在工业领域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协同做好第三方治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要求,大力引进人才、充实人才;对于国内一流大学和欧美发达国家知名院校留学归国的硕士以上环保类毕业生,在招录中,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努力为第三方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七)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企业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培育一批有效治理污染、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典型,逐步向环境污染治理各领域推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会同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主要工作任务分解

一、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合同文本,督促和指导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签订委托治污合同,监督合同履约的落实,确保双方利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商局及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调整周期、因素、程序和启动条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配合)

三、严格执行污染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对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且不属于情节严重需要停业关闭的,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第三方治理。对水泥、火电、电石、化工、冶炼等高污染企业聚集、造成连片污染的重点区域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在区域内积极推行第三方治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逐步在排污企业中依托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推行环保顾问咨询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环保政策法规,推动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的自觉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配合)

五、围绕解决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深度治理、矿山环境整治、水土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的重点治理,积极开展定向招商,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环保企业集团,采取设立分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市设立本土化环保企业,提供集设计、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环境治理服务。(市环境保护局、招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支付第三方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昭通银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与企业融资、担保等有关政策挂钩,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市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

八、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采用工程验收、定期监督检测等手段,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给予评估,并作为对第三方认定认证的依据。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以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失信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通报。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发挥各级环保产业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认证等工作,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和典型案例。(市环境保护局)

十、省财政设立的支持社会公共领域PPP项目基金重点支持环保PPP第三方治理项目,市财政要根据省财政优惠政策制定出台全市项目资金使用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贴息或奖励。积极探索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通过杠杆功能撬动社会资本组建环境污染治理投融资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金属污染治理等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区和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第三方治理扶持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推动绿色金融平台的构建。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第三方治理活动的融资担保工作,充分利用贷款保证保险,降低第三方治理企业信贷审批难度。尽快启动企业排污权交易试点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监局及各商业银行配合)

十二、抓住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遇,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充分运用股权融资、众筹私募、融资租赁,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购重组私募债、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拓展融资渠道,进行并购重组、产业整合,做优做强。按照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的要求,以“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为重点平台,充分发挥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机构的作用,认真落实上市补助或奖励等扶持政策,积极扶持、辅导、推动有条件的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交易。(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昭通证监局配合)

十三、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镉、铬、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行排污收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垃圾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昭通供电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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