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环保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8-26 08: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大气污染物广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如下: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2日

抄送: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保查看更多>大气污染物查看更多>广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