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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之下 地方环保部门会更加尴尬吗?

2016-09-05 11:46来源: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关键词: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保机构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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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正式审议通过《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传言多年的环境监测监察垂改工作真正将进入具体的操作实施阶段。新政获批后至今,多地环保部门负责人及业界专家都纷纷撰文或公开提及对此次改革的看法。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后发现,不少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人都表达出了一个相似的观点,即质疑为何仅单独进行环保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而不是整体进行环保行政机构垂直管理,让本来力量薄弱的地方环保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就更困难。

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主任戴明忠表示,属地化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存在诸多缺点,比如在现实监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干扰、缺乏独立性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大量存在,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独立、公正地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华东等多地也有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人质疑称,去掉监测监察,地方环保局“没有了眼睛(监测),又少了腿(监察执法),环保部门的力量将被进一步摊薄”。

贵州环保厅日前也发布文章称,实施垂直管理后,可能导致相关工作在一定范围内难以开展。大部分环境监察、监测部门还承担应急、信访投诉受理、减排监测体系等工作,如将这些职责全部划转给环保行政部门,协调工作增大。垂直管理,会造成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弱化抓环保工作的力度,在工作落实上,其他部门应该承担的环保职能职责可能会被转嫁到环保部门。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教研室主任宋世明解释称,对监测监察执法实施垂直管理不是由省级政府代替县市政府履行环保责任,如果全面实行垂直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省以下地方政府就可以摆脱环保责任。

垂管之下,市县环保局该如何转变?

监察、监测通常会被认为是环境管理的两条腿,或谓鸟之两翼。监察监测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改革思路明确以来,有些市、县环保局可能会有些担心,把这两块独立出去,会不会对环保工作带来影响?

垂直管理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重大环保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加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提高环境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和执法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将监察和监测与市县环保部门剥离是必需的,现在不是讨论要不要动手术,而是应该考虑如何确定最佳的手术方案。将监察监测从环保局垂直出来是一台非常考验智慧和能力的精细手术,既不削弱局机关的工作能力,又要确保监察监测垂管后发挥预期作用。

在现行的属地管理体制下,地方环保局一方面因为职责所在,不得不踩着刹车;另一方面因为地方主要领导希望油门踩深点,GDP增长速度更快点,甚至安排环保局招商任务,使得环保局在踩刹车与踩油门的博弈中进退失据,出现了“踩得住的坐不稳,坐得稳的踩不住”的窘境。但实际上,环保局的职能定位就应该是统一监管。《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因此,笔者认为,市、县环保局主要职责应该是做好生态环境事务的统一监督管理,这也是监察监测实行省以下分离垂管的重要认识基础。作为监管者,市、县局机关主要应该行使环保行政审批与监督权力以及开展综合协调工作,而监察监测只是其获得监管信息的渠道。

作为环保局监管工作的支撑力量,监察监测通过独立开展工作,将其收集到的信息反馈到局机关,再由局机关综合应用到决策管理中,从而有效提高监管工作的独立性,进而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并且正因为环保局的监管职能要求,需要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延伸阅读:

湖北关于开展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情况摸底调研工作的通知

河北率先启动省以下环保机构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

原标题:垂管之下,没了监测监察,地方环保部门角色会更加尴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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