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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家企业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 事隔十年还能不能处罚?

2016-09-07 09:5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华军 赵建峰关键词:环评环境执法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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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建设期间,企业连续实施建设行为,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仍然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违法状态,不适用行政处罚时效;当企业“建设”行为完成,“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也就宣告终结。“未经环评审批”只是“建设”行为之前就存在的一个状态,并不是“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本身。从“建设”行为完成时起,应计算行政处罚时效。

部分人认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由于“未履行环评手续”始终处于违法状态,不应适用处罚时效。

这一观点的不合理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按照前述观点:不论何时的建设项目,不管过去二年还是二十年,因为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均属于违法状态,均可以进行处罚;另外,由于违法状态一直存在,所以只要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法律规定,永远只适用最新的法律法规。

显然,这种观点既让常人难以接受,同时也违反了《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因而,不难看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建设”行为完成后,并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其自“建设”行为完成时起,应该起算行政处罚时效。

同时,在新环保法适用上,对新法施行前实施并结束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行为应当仍然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处罚,即先责令企业限期补办手续,在企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情况下,再予以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此外,对于自“建设”行为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应当不再给予处罚。

延 伸

南通清理环评违规有三招

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在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统筹研究后,在深入剖析项目污染排放、风险隐患、投入产出、群众举报等因素的基础上,日前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具体做法是:

落实清理政策。对新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实施停产,并严格按照环保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突出、整改无望的,一律予以关停。将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群众信访举报、卫生防护距离居民有搬迁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予以登记;对因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等原因造成的违法违规项目,在制定整改计划的前提下,暂予以登记。

推进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环保、发改、安监、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有效推进企业摸底、产能退出、规范整顿、企业搬迁等方面工作,建立如联合审核或者乡镇(街道)预审等多种工作机制,实行项目清理与地方政府负责人挂钩、纪委监察部门开展督察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优势,提高清理效率。

强化考核问责。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组建督察组,开展包括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在内的生态文明专项督察。在全市实行清理整治排名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地区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问责,强力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相关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四条“关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中规定:

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原标题:事隔十年还能不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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