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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家企业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 事隔十年还能不能处罚?

2016-09-07 09:5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华军 赵建峰关键词:环评环境执法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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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2006年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产了新项目。2016年,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确认了这一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处罚是肯定的,但是,对于如何罚,环保部门内部却出现了不同意见。

分歧双方对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异议,对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要不要处罚存在不同看法,日前,在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大楼里,争论还在持续,最终,这起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且看来自南通的报道。

事隔十年,违法行为被发现

江苏省南通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烟酸、偏二氯乙烯及其相关深化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06年,该公司开始从事以偏二氯乙烯为基础的衍生产品的开发,逐步取得食品级PVDC乳胶实验室小试成功。当年,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并擅自投产PVDC乳胶项目,设计生产线有8个釜,每月生产PVDC乳胶100多吨。

2016年7月14日,南通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PVDC乳胶项目正在生产,经核查后确认了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两种意见,罚与不罚费思量

本案查处后,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

即,对违反环评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直接作出罚款决定,并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该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已经终结,从2006年至今已经超过两年,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应当仅对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处罚。

处理中,考虑到企业当前仍然从事PVDC乳胶项目生产活动,双方对于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应予处罚并无异议。但对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

案件处理,三种情况当区分

经过充分讨论,分歧双方就本案处理意见趋于一致:由于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发生于2006年,并于当年建设完成投产。因此,对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不应再处罚。而应仅对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

简单说,对当前查处的同时违反“环评”和“三同时”的违法行为,要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两年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只能对违反“三同时”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行为在两年追溯时效内且在新环保法生效前完成的,则需要按照老的环评法三十一条来处理,同时对“三同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建设”行为持续到新环保法生效后,则可对两个违法行为直接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未批先建”行为实施和持续的时间成为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因此,环境执法一定要细化调查,通过相应证据固定违法行为发生、持续、结束的具体时间,确保处罚过程中法律的准确适用。

本案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分析

1 企业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分别处罚的条件?

2016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曾就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适用问题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湖北省环保厅时表示,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不再适用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而应当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不过,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如何处罚,此复函没有明确提及。

南通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由于新环保法已经取消了“未批先建”行为“限期补办手续”的程序,因此,应一律按照复函规定处罚。

原标题:事隔十年还能不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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