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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时!辽宁扬尘排放设定“天花板”

2016-09-20 09:0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茉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扬尘减排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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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保厅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布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与已颁布的《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辅相成,通过定量排放标准对场地扬尘污染进行控制,实现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减排

为什么出台《标准》?

雾霾频发与扬尘密切相关,相关标准缺乏

2001年以来,辽宁省SO2和NO2均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颗粒物排放浓度尚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而施工及堆料场地造成的开放式污染是颗粒物污染重要贡献者。

2013年,辽宁省针对城市扬尘污染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控制措施,但由于缺乏关于定量控制扬尘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量判断场地扬尘污染情况,也不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因此,扬尘定量排放标准亟待出台。

施工及堆料场地都难以避免产生浮土与灰尘,这些浮土与灰尘形成的扬尘污染,给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雾霾天气总体呈增加趋势,并且持续性雾霾过程显著增加。雾霾发生频数与空气污染程度,尤其是空气中扬尘颗粒物的污染程度密切相关。”《标准》编制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扬尘大量进入环境空气中,致使空气中颗粒物浓度增高,严重影响辽宁省大气环境质量。”

“实际上,目前对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还没有明确的控制指标和排放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施工方不能根据相关的标准采取具体、科学及合理的控制扬尘排放措施;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指标和标准的支持,管理者不能对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的排放进行定量化监督管理,影响进一步执法。因此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迫在眉睫。”

标准不一怎么办?

城乡地区未来或将统一标准

辽宁省根据自身情况,在郊区及农村地区执行相对宽松的标准,而在城镇建成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不过,环境保护部在《标准》备案的回复意见中指出,为体现环境的公平性和管理的一致性,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不再按照分区原则制定不同限值,除非有特殊要求。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明确城区、郊区和农村地区均属二类区。因此建议《标准》中取消分区,制定统一限值。

对此,编制组相关负责人回应,辽宁省城市环境容量相对农村和郊区较小,所以制定的限值相对较严。虽然排放标准的限值不一致,但是空气质量目标值是一致的,城市与农村都要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日均浓度0.3mg/m3。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城市与农村及郊区的空气质量差距较大,因而制定不同排放限值。但是,随着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和农村及郊区的经济发展,当城市与农村及郊区发展到同一水平时,会调整为统一的限值。

编制组对施工场地监测发现,施工单位并没有采取《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措施进行扬尘防控,多数施工场地的扬尘的排放浓度为范围处于0.1~0.8 mg/m3,部分场地的扬尘排放浓度较高。

《标准》发布以后,便于环境管理部门对场地扬尘的执法。同时会促使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措施进行扬尘防控,有利于扬尘污染控制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原标题:辽宁扬尘排放设定“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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