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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

2016-09-26 08: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环境保护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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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区

创建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全面加强省部环保合作,推动珠三角地区率先建成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科学规划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保障生态安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发展新格局。积极发挥环境调控作用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增加绿色产品供给,为经济增长注入绿色动力。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协同控制,打造互联互通的珠三角绿色生态水网,加强土壤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美的绿色环境。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率先破解环境保护体制改革难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塑造具有时代精神和广东特色的绿色文化,全面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素养。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率先成为绿色空间合理、绿色经济发达、绿色环境优美、绿色人文繁荣、绿色制度创新的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加快推动粤东西北地区绿色振兴发展。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扩能增效、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三大抓手”为重点,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大力推进产业在转移中绿色升级,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加快中德(揭阳)金属生态城、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中德(茂名)精细化工基地等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互联互补互动发展,推动建设资源共享、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汕潮揭特色城市群,打造功能清晰、协同发展的粤西临港经济带和可持续发展的粤北生态型新经济区。

第四章深化污染防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分区分类管理,强化精准治污减排,实施系统综合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增加优良生态环境产品供给。

第一节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树立标杆城市,鼓励先行达到更高的空气质量标准。以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持续深化常规污染源治理,强化新型污染物协同控制。

一、分类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标管理

持续改善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深化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统筹防治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着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珠三角各市(区)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深圳市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25微克/立方米,广州、佛山、肇庆、东莞市及顺德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015年水平;广州、珠海、佛山、江门、肇庆、东莞市及顺德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2015年水平。

稳定和改善粤东西北地区空气质量。建立粤东“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的整治力度,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系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0年,粤东西北地区各市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粤东西北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50微克/立方米;揭阳、潮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不高于2015年水平;潮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2015年水平。

专栏2“十三五”期间全省城市PM2.5浓度下降目标要求

(一)标杆城市

深圳市力争2020年PM2.5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目标值),为全省树立标杆。

(二)2015年已实现达标的其他14个城市

PM2.5年均浓度已达标的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和云浮等市应加强大气污染治理,2020年PM2.5浓度不高于2015年水平,并争取持续下降。

(三)2015年仍未达标的7个城市和地区

PM2.5年均浓度尚未达标的广州、佛山、东莞、肇庆、潮州、揭阳等市和顺德区应组织编制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达标。

二、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

大力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各地市要制定VOCs专项整治方案,明确VOCs控制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珠三角地区和臭氧超标区域严格控制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VOCs排放减量替代,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制定实施广东省VOCs排污收费办法,在重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强化VOCs污染源头控制,推动实施原料替代工程,VOCs排放建设项目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原辅材料,加快水性涂料推广应用,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实现设备、装置、管线等密闭化。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应在处理设施排放口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园区、工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VOCs综合整治,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行业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建立精细化VOCs排放清单,对苯系物、烯烃、醛酮类、卤代烃、环氧乙烷等对环境和健康影响较大的重点控制物质探索制定控制目标。建立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重点企业的VOCs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统一监管,确保VOCs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专栏3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整治要求[⑧]

(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废气,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针对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率大于90%。液体有机物料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逐步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各生产工艺和反应器清洗过程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控制系统,进行溶剂回收和净化处理,净化率大于90%,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

(四)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涤纶制造的酯化反应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回收装置回收乙醛蒸汽,尾气应采用高效净化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氨纶制造的聚合反应、纺丝工艺单元必须安装精制回收装置,对二甲基甲酰胺(DMF)或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回收利用,精馏尾气应净化后达标排放;全拉伸丝(FDY)/低弹丝(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生产工艺单元的油剂废气应进行统一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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