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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印发 伪造监测数据依法从严处罚(全文)

2016-09-27 13: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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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管

第十条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双方进行信用评价,重点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履行合同约定情况,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等,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排污企业或单位提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生产设施等技术工艺、提供的相关数据保密;

(三)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排污企业和环保部门;

(四)对排污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与合同约定情况严重不符、超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处理能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排污企业、单位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五)接受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管理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过失致使排污企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对排污企业、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四章服务保障和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环境服务纠纷调解管理机制。由省环保部门牵头,建立由省有关部门代表和法律、环保专家共同参与的环保服务业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小组,负责全省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的调解。合同双方可申请环保服务业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小组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七条建立由政府部门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保障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治理服务费支付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八条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单位,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执行;

(三)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未获得当年度财政奖补的,计入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交易和收益主体。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提标改造、结余的排污量经排污权核定后可用于企业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本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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