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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2016-09-27 14:20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作者:董嘉明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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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定价机制未理顺

第三方的运营收入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处理量、处理价格所决定。一些第三方治理项目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环保要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企业需要增加投资以改进工艺,增加运行成本以保证排污达标。但由于缺乏收费动态变化机制,付费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调价,使第三方利益受损、进退两难。另外,如果污染物处理量与当初合同约定的处理量发生较大变化,第三方企业需要增加投资以扩大处理能力,但付费方往往没有及时给予处理量补偿,处理量收费联动机制并不健全。定价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

2.3治理责任难明晰

(1)存在责任推诿现象。企业与企业间、政府与企业间的治理责任往往难以明晰。排污企业认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而治污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为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导致污染难处理。由于双方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相互推诿。而目前在处理超排责任时,往往归咎于第三方,尤其是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治污领域,政府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对第三方进行罚款。

(2)涉及刑事责任难以界定。按照国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排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方承担“治理责任”。但是,一旦涉及刑事责任,往往各有责、界定难。从文件看,排污企业是“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似乎在排污方。如果不管排污企业是否已严格履行合同,仍需承担违法排污所涉法律责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

2.4资金制约成难题

(1)环境治理设施建设投资较大。一般来说,排污企业自行设计建造污染治理设施既缺乏技术能力又缺少资金来源,而第三方治污企业单独投资规模较大的污染治理设施也往往力不从心,动辄上亿的投资对于一般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压力不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第三方治理的发展。

(2)支付保障经常出现问题。治理费用经常拖欠现象的存在,影响了第三方企业的运行:一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项目,一方面因政策不连续导致资金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地方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区)政府,或者是乡镇街道,由于财政支付能力弱,也会出现拖欠现象。二是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项目,由于不按合同排污、治污效果未实现等原因造成排污和治污双方相互扯皮时,或由于排污企业经济效益差等原因,资金很难在第一时间支付。

2.5政府监管欠到位

(1)环境治理手段刺激乏力。政府主要是采用排污许可和排污费征收办法来对环境进行治理和监管。由于排污费征收过低,不足以刺激企业主动减少排污,也客观上导致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实施治理措施,更不愿意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

(2)环境监管结构比较单一。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往往是比较重视自身的作用。环境政策中的各种具体措施,大部分是由政府直接操作,特别缺乏来自于包括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主体没有得到切实重视,即使有参与,也是以末端参与为主。

(3)环境监管标准有所缺失。浙江省在一些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上,还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技术进步的步伐,满足不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期待。标准制定的缺失或滞后,不利于第三方治理规范运作。另外,政府不同管理部门对环保治理核查标准的差异性可能带来考核结果的不一致,也给第三方治理造成困惑和无奈。

2.6相关政策不给力

(1)财政支持缺少实质性激励机制。财政参与环境治理资金以直接支付等“输血”形式为主,可在短期内解决第三方治理所需的资金问题,但这种支持模式的缺点也较突出,一是未能充分激励第三方提升技术、管理水平。二是被补助的第三方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妨碍其自身发展能力的激发和调动,无法增加其“造血”功能。

(2)产业基金缺少实质性支持。由于环保行业特别是环境治理行业回报率较低,在产业基金分配中容易被别的行业挤出,所能分割到的“蛋糕”很小。因此,相关产业基金的绿色标签只是追求当下时髦的表面光鲜,缺少实质性倾斜支持。

(3)税收政策有待完善。比如增值税问题,工业企业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其环保投入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无需纳税,或者自行购买环保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一旦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企业就必须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第三方公司则要缴纳各项税负。

(4)融资渠道缺乏实质性突破。涉及提标改造和项目扩建的融资手段缺乏,除非实力雄厚的集团性企业或能全盘统筹获得资金,一般企业项目融资渠道比较欠缺,没有发行股票、债券的资格,也缺少相应的融资担保能力。

原标题: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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