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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2016-09-27 14:20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作者:董嘉明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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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应发挥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引导员、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员、承担监管职能的裁判员的作用。

3.1 严格污染治理标准,发挥环保标准?领第三方治理的先导作用

(1)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标准倒逼排污者更加重视治污成效。以“五水共治”、雾霾治理等为抓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浙江省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在高标准的治污要求下,部分排污者将难以承担治理成本,由此凸显出第三方治理在专业、成本上的综合优势,将新增部分第三方治理的需求。同时新的排放标准需要既有的治理设施增设深度处理,也将新增提标改造的第三方治理需求。

(2)实施限期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选择纺织、印染、医药、水泥、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新《环保法》,按日计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履行的排污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强制要求其以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

(3)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按照“逐步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分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主要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放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积极引导企业高水平治污。

3.2 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加大实施第三方治理的外部压力

(1)加强污染排放在线监测监控。按照国家“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动互联网,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实施范围。推进中心城区、大型居住社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新城等集中开发地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地全部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推广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控。完善自动连续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对污染排放实施严格监控。

(2)将第三方治理纳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转变环保监管方式,将线性的排污许可证、环评、“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排污申报和收费、现场监察、限期治理等各项碎片化的制度整合起来,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新模式。如第三方机构负责污染治理的,除了排污单位需要签下书面的达标承诺外,第三方也应一并签订书面的达标承诺,承担不达标的法律后果,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网络平台,将第三方的承诺、治污效果等信息全部公开,实行在线、实时、综合的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3)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将环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对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污,按照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3.3 健全规范合同约束,厘清治理结构中的责任关系

(1)抓紧研究出台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参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方与第三方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研究出台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抓紧制定适合不同领域特点的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如,针对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的项目,除政府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外,第三方也可尝试与区域内的排污者签订合同,尤其是新增的排污者和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者,并以正式的合同获得法律保护。

(2)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支付机制。为消除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治理机构能否保证治污效果以及第三方治理机构对排污企业能否及时足额付费的担忧,建议引入类似于“支付宝”的第三方担保支付机构,或在政策性银行设立特别账户。排污单位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第三方平台账户,第三方平台依据治理效果,支付第三方治理机构费用,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机构权益。省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可先试行。

(3)健全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2015年1月起施行的《环保法》,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民事上的“连带责任”。目前,迫切需要研究对排污方涉嫌犯罪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第三方在不同情况下导致治理不到位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办法,比如根据合同约定,明确界定在正常治理情况下导致治理不到位的责任,以及在没有完全履约尽责或工作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情况下导致治理不到位所必须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

原标题: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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