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政策正文

VOCs排污收费扩围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2016-09-29 08: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VOCs排污费江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各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