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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10-09 13: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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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6〕629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和《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7号),我省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为做好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现结合《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详见附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试点行业企业摸底清查。各市环保局应严格按照鲁价费发〔2016〕47号文确定的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通过协调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结合环保部门掌握的污染防治、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资料,摸清涉及VOCs排放的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企业底数。

二、明确排放量核算办法及核算周期。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自2016年6月1日起产生的VOCs排放量,按照财税〔2015〕71号文规定的计算办法进行核算,并开始计征VOCs排污费。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以年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其他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核算周期及具体试点行业范围,待我厅制定发布后按规定执行。

三、依法及时完成排污申报及资料审核。石油化工企业应于自然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包装印刷企业应于自然年或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上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详见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文附件1、2),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企业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文规定的审核要求,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企业申报信息存在缺漏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地方环保部门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抓好政策宣贯落实和业务培训。各市环保局应抓好VOCs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及时将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困难,总结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对试点征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我厅。各市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使排污收费人员熟悉国家和我省VOCs排污收费政策标准,了解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VOCs排放特点,掌握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的方法要点;使试点企业掌握国家和我省VOCs排污收费政策规定及申报有关要求,明确其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的义务和责任。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刘婷李征宇

联系电话:(0531)6622690687587569(传真)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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