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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10-19 10: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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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修订。

第七条【考核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 6 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于每年 6 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 号)制定。

第八条【能源绩效评价】

国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绩效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开展能源绩效评价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持续提升能源绩效水平。

注:新增条款,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制定。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节能规划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十条【目标分解】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和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并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制定。

第十一条【能源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注:新增条件,参考《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 号)制定。

第十二条【节能管理机构与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制定。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

重点用能单位每个节能规划期内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审计达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注:参考《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 号)等文件制定。

第十四条【能效对标】

国家依托有关行业协会现有基础数据建立国家能效对标基础数据库,制定各行业能效对标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各行业协会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集团企业组织下属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注:参考《重点耗能企业能效对标活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7]2429 号)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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