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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县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经信委、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三界”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四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沿海各市、县要重点监督沿海工业区污水达标排放,对现有超标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临港工业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沿海市、县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要组织有关县(市、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县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耕地集中区域所在的设区市要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设区市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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