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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明确工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要抓紧研究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2017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要编制完成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省环保厅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农业厅等参加
2.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水利厅、经信委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牵头,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及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一平台”“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有关市、县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高院、检察院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粮食局等参与
6.加强目标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2016年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审计厅、统计局、效能办等参与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县,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公安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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