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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0-28 10: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设施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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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测能力;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资料;

(七)业绩资料,包括:设施简介、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检测报告等;

(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材料。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资格评定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水污染协会。省水污染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对公司进行实地了解、对运行业绩效果实地查看等。

第八条省水污染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水污染协会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资格证书有效期。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水污染协会申请资格证书复审,经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自动作废。

第五章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持证单位必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准则。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由省水污染协会统一印制、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载明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评定类型与评定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二条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四川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报告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应对上一年度守法自律、业务开展、运行效果、企业经营、奖励处罚等情况向省水污染协会报告。年度报告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予以通过备案;对达不到资格证书要求或弄虚作假的,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范围和等级或撤销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责令改正,并有权撤销并收回推荐证书:

(一)在取得和使用证书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三)持证期间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设施运行出现重大事故的;

(四)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用户投诉的;

(五)持证单位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的单位,自证书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将将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持证单位守法自律、业务开展和设施运行情况,接受会员、行业、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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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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