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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016-11-25 14: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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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黑龙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在公开刊登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11月28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srdfgwsc@163.com。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以及热网工程、秸秆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排放机动车淘汰实施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推进集中供热。

(五)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等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六)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县级以上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九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和县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延伸阅读: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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