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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12-08 11: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能源利用效率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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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利用系统。对具备利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经整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继续施工;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限期改正,经整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销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新建建筑或者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建筑所有权人、建筑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及管理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二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章交通运输节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轨道交通和新能源公交车,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和公交专用车道,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和步行出行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交通节能产品。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引导传统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降低空驶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交通运输营运工具的燃料消耗量符合国家制定的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第六章农业节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村沼气、大中型养殖场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能规划。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村省柴节煤灶、节能炕和节能炉等农村节能技术;鼓励、支持发展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保温畜禽舍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农业生产能耗。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民使用高效节能农业机械产品,加强对农户、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和社会其他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优化配置、养护维修、检测等事项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公共机构节能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定期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并通报考核结果。

延伸阅读:

工信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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