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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应在基础层面的几个关键环节上做好衔接,提高两项制度衔接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1) 积极推进规划环评落地,实现刚性约束与项目环评之间的有效联动。一要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二要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三要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四要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 2)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对象的全面对接。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模式和经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做到《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的污染源全覆盖,将需要开展环评的污染源建设项目在其中明确。新建项目履行环评审批、备案后,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实现环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排污许可对污染源管理的全面对接。
( 3)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内容的全面对接和管理要求的一贯制。建议实施包含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证; 同时,改革环评制度,突出污染源源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排放限值、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并在许可证中载明。新源排污许可证载入信息来源为环评文件,监督检查依据是排污许可证。
( 4)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程序的一体化和联动。建议现阶段,新建项目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在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自行验收文件作为申请材料,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负责,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下一步,对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的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豁免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程序上的无缝衔接。
( 5) 按照“国家统筹、省市核发、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的项目,其排污许可证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其余项目许可证由省市两级核发,环评审批权限与之对应。许可证监管上,各级环保部门均有权对属地内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应主要依靠市级环保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环境保护部有权吊销省市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范围、跟踪评价、主体责任、追责机制等管理程序,补充分区管理要求,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配套清理和制修订有关技术规范。进一步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强化公众参与,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统一技术标准体系。重构现有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首先,全面修订现有环评导则总纲、各要素导则和行业导则,简化、瘦身环评技术要求,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技术体系上衔接; 其次,制订污染物源强核算手册,同时适用于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现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的统一; 最后,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污染防治最佳治理技术名录,建立基于排放清单的最大可达控制技术体系,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联动管理机制。第一,强化新增源环评管理,将环评制度落实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第二,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改扩建、技改时,强化排污许可证审核,不增加排放量和不加大环境风险的,适当简化环评审批程序。第三,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贯穿于污染源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 投产后,企业自行监测,自主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举证材料,说明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及排放情况,自主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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