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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垂改中如何具体实践“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2016-12-14 08:46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彭彭关键词:环保垂直管理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放射性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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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的要求。如何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特点,理清辐射安全监测执法队伍垂直管理的改革思路,将《意见》相关要求落地做实,是目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的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强指导、规范推进,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改革与其他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考虑、相对独立、分类改革、继续强化。

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垂改是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国家环保局与原国家核安全局合并组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后,原国家环保局、原国家核安全局以及原卫生部的相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整合,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成部分。近20年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与环境保护工作已经紧密融合,成为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是环境保护队伍的重要力量。目前,31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全部单独设立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部分地市级以下环保部门也单独设立了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共用牌子,有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工作。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总数达到8600多人。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是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并作为《环境保护法》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共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必须在此次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予以通盘考虑,并得到强化。

环保垂改过程中需要保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在落实《意见》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尊重核与辐射安全的内在规律。核与辐射安全有其规律,即技术复杂性、事故突发性、后果难以处理性、影响的难以感知性、社会公众的极度敏感性。

技术要求高。辐射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难以通过感官直接察觉,只能通过专业设备开展辐射监测获得判断。

专业性强。核与辐射设施往往技术复杂,对安全和可靠性要求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必须依靠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

公众高度敏感。核与辐射突发事件极具敏感性,容易引起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领域容错性低,不仅大事出不得,连小事都容不得出,这对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尊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其基本规律,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必须要做到10个方面。第一要有清晰的安全理念,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与辐射安全是最大的经济效益,严格的监管就是对被监管者最大的支持。第二要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即“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三要有足够的监管权威,不仅仅体现在行政层面上,还体现在相应的技术能力上。第四要有强有力的安全许可制度。第五要有全过程有效的监督检查。第六要有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第七要有详尽的管理规章制度。第八要有有效的事件分析和经验反馈体系。第九要有充分的应急准备。第十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延伸阅读:

【对话专家】垂改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进排污许可工作?

原标题:在垂改中如何具体实践“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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