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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6-12-22 13: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印刷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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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排气筒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5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6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5监测与检测

5.1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

按照GB/T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印刷油墨进行取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5.2排气筒监测

5.2.1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16157和HJ/T39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5.3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3.2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按照车间封闭情况进行设置。印刷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印刷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印刷设备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延伸阅读: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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