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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2016-12-23 15: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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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关于印发深圳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居环境委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日

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全面统筹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打造安全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创建绿色宜居的生态文明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健康、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以建设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用地土壤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为支撑,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实施分用途、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分阶段开展治理与修复,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推动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园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全市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底前,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以下称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确定需进行采样调查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每2年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市水务局配合)

2.开展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政府储备土地中建设用地潜在污染地块筛查,并完成当年拟出让的潜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拟出让的潜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3.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每隔5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4.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果园、茶园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每隔5年开展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

(二)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

5.严格建设用地规划。自2017年起,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将已有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条件。(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6.强化土地供应管理。自2017年起,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及租赁的前置条件。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启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法制办配合)

7.健全土地转让管理。自2017年起,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存在风险或治理与修复未达到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转让。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并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启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法制办、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延伸阅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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