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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胜等: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2016-12-26 11:39来源:《中国环境管理》杂志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排污费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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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经初次审议并公布草案全文征求意见,本文对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这些建议能为修改法律草案条文提供参考。关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建议按照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三类区分;关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税范围与方法,建议近期将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项目也纳入应税污染物,与水污染物征税范围保持一致,远期考虑与排放标准脱钩,重新审视、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范围、筛选原则与当量值;关于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建议对综合利用过程在满足环保标准要求条件下,免征环境保护税,而综合利用形成的原材料或产品则不适用本法。另外本文还提出了未来环境保护税应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产、使用、废弃等环节的观点。

引言:我国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就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但最初实行的是“超标收费”,即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数量和浓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征收超标排污者的排污费。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规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等事项。2000年后“超标违法”法律制度确立起来,排污收费不再与污染物排放达标与否挂钩,只要排污就要收费,为此国务院修改了原来的收费规定,于2003年修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部署,2016年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增加列入立法规划,在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把《环境保护税法》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2016年9月6日至10月7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全文,公开向全国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主要内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每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单位,对固体废物、噪声分别按每吨、超标分贝值作为计税单位,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问题分析。草案采取技术平移方式,将排污费某些不合理规定简单转换为法律条款,存在诸多问题。草案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但由于两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难以界定,且均存在既处理生活污水又处理工业废水的实际情况,如此简单区分是否免税则有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之嫌。草案规定污染物征税范围,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列,应税水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按前5项、其他污染物按前3项共计8项征收环境保护税,而应税大气污染物则按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如此规定则有“重水轻气”之嫌,其原因是制定排污收费规定的依据,收费污染物的范围和污染物当量值采取了与当时执行的国家主要三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挂钩方法,以这些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为依据,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20多年来排放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来看却不合时宜。草案关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免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会有不同理解。以上问题应当在修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时予以重视。

1 关于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可见其规范的是直接环境排污行为。对排放水污染物而言,直接向环境排污的行为主体有三类: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自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分析。

1.1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行为排污不应免征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于所处地区条件不同,对其产生的废水、污水采用不同处理方式。一些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按照排放标准中“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自建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向外环境排放,此时按照《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另有一些则会采取委托处理方式,按照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针对特定工艺废水自建处理装置经过预处理后,将废(污)水排向城镇或者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由于没有直接向环境排污,按《草案》规定其纳税责任转移到下游承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此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则不是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免税,则可能会出现减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义务的现象。无论是自行处理还是委托处理,无论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只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产生的废水、污水而最终向外环境排放,对这部分污染物都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公布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原标题:周扬胜 等: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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