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环评入刑!请握紧你的笔!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附刑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实录)

2016-12-27 08:51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16年12月26日,伴着漫天的大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平平常常的一条新闻,其中竟然与环评机构有如此大的联系?

现小编摘出《解释》原文中与环评最是息息相关的两条供大家先睹为快:

《解释》原文: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延伸阅读: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原标题:环评入刑!请握紧你的笔!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附刑法解释全文及新闻发布会实录)附刑法解释全文及新闻发布会实录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影响评价查看更多>环境质量监测查看更多>监测数据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