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既然无处可逃 不如学法护身|对两高释法的理解与疑问

2016-12-28 13:48来源:环保人作者:林草关键词:环评监测数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涉危废事项从简从严

废物是所有污染治理的最终去向,危险废物数量众多,相对隐蔽,但近年涉刑事件迅速飙升,成为环境污染罪的重点,且呈现出产业化迹象。法释〔2016〕29号在原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的基础上,增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并且作出从简规定,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一系列证据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也可以综合工艺、物耗、能耗及环评文件作出认定。

也即就是说,物料平衡的环评方法可能在危险废物犯罪的认定中发挥作用了。

二、对接司法,转变管理

(一)行业与司法对接

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司法解释没有什么可怕,只是法律与环保的对接,环保行业应该发挥自身长处,与法律平等对话,以专业之长补全法律,以法律要求加强本身工作。

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比如在涉刑重金属的定位、生态环境破坏的定性、危险废物的具体从简、在线监测COD、氨氮、SO2、NOX等污染物指标的定性上,都可以看出环保专业人员介入的痕迹。

(二)简化去库存

环保的法律法规繁多,导则政策复杂,办事程度冗长是通病,行业内强迫症严重,特别是在环评领域,需要简化去库存。有人说环保出一项规定就富了一个部门,出一部大气导则,气象部门火了,因为需要买气象数据,而气象数据是以个为单位来卖的;出一部地下水导则,则忙了地质勘察单位,地下水的勘察太复杂了,花钱多,程序长,效果慢;出一个环境风险导则则利于安监部门,出一具公参规定则造就了很多第三方咨询机构,还有产业政策,还有选址…

所以我们需要简化去库存,留其精华,去其糟粕。环保部发布现行有效的环保规范性文件目录打响了去库存的第一枪,环评总纲打响了去库存的第二枪,接下来,还会有第三枪,第四枪,我们还真希望能简单明了,轻装上阵。

(三)武装自己,转变管理

中央环保督察和垂改是环保的大机会,危中带机。环保有望借助环保督察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 “新环保法”、“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法释都是有力的武器,环保执法与刑事侦查执法联动机制正在有序推进,但也应当在垂改中反思自己的惯性思维和执法习惯。法释〔2016〕29号出台后,环保领域几近没有涉刑盲区,应当根据具体规定制订转变管理方式方法,比如环评、监测怎么做,生态领域怎样管,一些危废产生量少的企业是否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委托集中转运等,有效提升行业管理能力,主动出击,扭转局面。

三、还有很多疑问

在这一次的司法解释中,也留下很多疑问,有待今后工作的进一步研究。一是环评涉刑的,哪一些人界定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二是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COD、氨氮、SO2、NOX等污染物的,是不是与超不超标无关?三是重金属超标入刑除了法释中列明的,其它的算不算,比如铁、锡等?四是“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怎么界定?五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环境监测数据还用不用省一级认定?六是“生态环境损害”是什么东东,如何量化?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原标题:【原创】既然无处可逃,不如学法护身‖对两高释法的理解、疑问!环评、监测、涉危一个不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查看更多>监测数据查看更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