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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05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家具制造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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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C.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与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对监测点位的设置。企业自行设置的监测点位可参照实施。

本附录准规定的监测点位适用于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的手工监测工作。

C.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T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

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C.3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C.3.1监测孔要求

C.3.1.1监测孔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C.3.1.2对于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监测孔应开在烟道的负压段;若负压段下满足不了开孔需求,对正压下输送高温和有毒气体的烟道,应安装带有闸板阀的密封监测孔(见图C.1)。

C.3.1.3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当量)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监测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C.3.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监测孔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孔仍应按C3.1.3选取。

C.3.1.5在选定的监测孔位置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一般为100mm或根据监测因子要求设置,监测孔管长不大于50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用盖板或管帽封闭,在监测使用时应易打开(见图C.2)。

C.3.1.6现有及改、扩建项目监测孔因现场空间位置有限,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监测孔应设置在气流稳定的断面,监测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的长度应大于监测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上游的长度。采样断面与上述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新建项目监测孔位置应按照C.3.1.1~C.3.1.5中相关内容设置。

C.3.1.7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0.5m处应预留污染源手工监测孔,其位置不与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3.1.8烟道直径小于1m的圆形烟道,设置一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1m小于4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4m时,设置相互垂直的四个监测孔(见图C.3)。

C.3.1.9矩形烟道根据监测断面面积划分,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见表C.1),采样孔设置在等面积小块中心线上(见图C.4~图C.5)。截面高度大于6m的矩形烟道,不应在烟道顶层开设手工监测孔;截面宽度大于4m的矩形烟道,在烟道两侧开设手工监测孔,并设置多层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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