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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7-01-05 11: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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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合同文件

以下文件应构成甲、乙双方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应按下列文件顺序在前者为准。

本合同文件及指定附件

第二章建设运营权

第3条建设运营范围

3.1建设运营范围

在建设运营期内,乙方拥有以下权利:

3.1.1有权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环保设施,并拥有其所有权。

3.1.2有权获得以**项目产量(或其他计价基础)为计量基础的合同收益。

3.1.3有权获得环保设施附产物对外销售及综合利用所带来的收益。

3.1.4有权享有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优惠政策等所带来的收益。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本项目的与建设运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和企业股权;但乙方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等。

3.2独占性

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建设运营工作是独占的。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工作工作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3.3建设运营期

建设运营期与**项目的主设施寿命期限相同。建设运营期可依据本合同进行修改。

3.4建设运营期的延期

如建设运营期满**项目的主设施仍未达到设计寿命或甲方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的设计寿命届满日后继续生产的,乙方有权选择在前述届满日后移交环保设施或继续运营环保设施。若乙方选择继续运营环保设施,则合同项下建设运营权的期限延长到**项目的主设施拆除日或环保设施拆除日(两者以先到为准,但在相关设施拆除前应提前1年通知另一方)。

3.5建设运营的监管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乙方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环保设施的任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的实施方和监管范围等。

3.6安全性评价

如有必要,乙方建设的环保设施应满足安全性相关要求;同时,乙方应保证其环保设施与**项目的其他设施同步通过安全性评价,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4条界限划分

4.1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

对于甲乙双方相互独立的项目,不存在界限问题。但如果乙方在甲方厂界范围内建设环保设施,则乙方建设的环保设施,与甲方建设的主设施的界限,遵从当前常规项目建设中的环保设施的划分原则,详细的界限划分见本合同附件。

4.2总体界限划分

根据上述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界限范围之内均由乙方负责(第5条约定甲方负责的除外):

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调试;

技术监督、检测检验等;

融资、投资;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属于乙方范围,由甲方完成的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4.3特定状况下污染物排污费的承担界限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约定外,双方就特定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污费的承担界限约定如下:

在乙方的保证值(例如环保设施效率)达到附件1的约定值(以环评批复的有关内容为基准值)时,依据法律仍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例如污染物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若国家、地方政府要求的环保装置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对环保装置进行技改以适应并达到达国家、地方政府的标准,否则由此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应由乙方承担。

当甲方保证值变化时,使环保装置按当前技术水平无法达到国家、地方政府的标准时,应缴纳的污染物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可根据技改情况向甲方提出补偿方案,最终补偿方案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亦可约定,由乙方支付全部排污费。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5条项目核准与土地征用

5.1项目核准

甲方应负责**项目(包含污染物治理工程)为取得主管部门的核准的全部条件,并最终获得主管部门的核准。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项目核准工作。

甲、乙双方将共同就在本项目开展建设运营项目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合作,确保本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甲方应负责对已运营的环保装置技改方案进行立项、审查、报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上述工作,并负责环保装置技改工程的实施工作。

5.2土地征用

甲方应负责或协助环保设施用地的征用、建设工程用地、副产物/材料堆放用地、五(三)通一平等基本建设手续。

对于环保设施用地在甲方厂界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无偿或有偿提供给乙方。环保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若需延期,甲方应负责办理,乙方予以协助。

对于环保设施独立于甲方厂界外的,土地所有权由土地征用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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