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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靠“捆绑”征收垃圾处理费 但日本人却不这样

2017-01-18 10:37来源:环卫科技网作者:鞠阿莲 陈洁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日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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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还是大清朝山呼万岁的时候,日本出台了有关垃圾管理的法律;当我们在军阀混战的时候,日本人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当我们的垃圾分类开始起步的时候,日本人已经把它做到尽善尽美。抛开民族情感,对于日本人,我们还是应该多学习的。

日本实施生活垃圾收费的法律依据及目的

法律依据

1900年,日本政府制定实施了《污物扫除法》,这是日本第1部有关废弃物处理的法律。1941年,日本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地方自治体可以对生活垃圾征收一定费用。该法修订后的第2年,即1942年,名古屋市率先实施了垃圾收费制度,成为日本第1个实施垃圾收费的城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6年,对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城市才逐渐增多起来。也就是说,日本真正意义上开始普及垃圾收费制度是在二战以后。

1970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及清除法》(通称废扫法),该法第6条第2款第1项明确规定垃圾处理的责任在于各市町村,同时该法第3条第1项规定,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商业垃圾由商业活动从事者负责处理,市町村在处理商业垃圾时需要征收一定的手续费。由此对商业垃圾征收费用也有了法律依据。

1999年7月,日本进行地方分权改革,制定了新的《地方自治法》,并于2000年4月1日实施。该法第227条第1项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对征收垃圾费用享有自主权,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垃圾收费政策,同时该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要通过条例约束收费的标准等。该法律标志着日本国家政府与地方自治体政府的关系从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转变为平等合作关系,意味着垃圾收费权在自治体政府,具体标准主要由自治体政府决定,成为了日本地方政府制定垃圾收费政策新的法律依据。

2000年6月,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该法首次导入3R概念,明确规定首先要实现源头减量(Reduce),其次是重复利用(Reuse),最后是循环再利用(Recycle),提出要在5a内确立以回收再利用为核心的环保法律制度体系。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各自治体政府因地制宜,相继出台了垃圾收费政策。尤其在2000年以后,实施垃圾收费的自治体越来越多,各个时间段新增的垃圾收费城市的详细情况见图1。


图1 各时间段新增垃圾收费城市变化趋势

收费目的

1.推进垃圾源头减量

垃圾收费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推进垃圾的源头减量,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使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处理量减少,资源垃圾量增加,力求减少垃圾最终填埋量;并通过垃圾收费制度,建立一个长久有效的新型垃圾减量和再循环利用系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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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日本生活垃圾收费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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