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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2017-01-23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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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测定方法

5.5.1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分析测定按表3所列方法标准执行或采取其他等效监测方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A.1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内插法,按式(A.1)进

行计算:

式中: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对应于排气筒ha的排放速率,kg/h;

Qa+1——对应于排气筒ha+1的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A.2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时,用外推法按式(A.2)计算其排放速率: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b——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b——表列排气筒的最低几何高度,m。

延伸阅读:

江苏:《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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