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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2017-01-23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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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B.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几何高度之和时,应以

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B.2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B.1)进行计算:

式中: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B.3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B.2)计算: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B.4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

距原点的距离按下式(B.3)计算: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Q1、Q2——同B.2。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C.1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

C.2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C.3记录含VOCs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所。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用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

C.4针对末端污染物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除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

(1)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废水排放流量。

(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及每日记录冷凝排气出口温度。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4)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5)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气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6)生物处理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并每日记录处理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

(7)其他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延伸阅读:

江苏:《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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