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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2017-01-23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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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

4.4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4.1家具制造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4.4.2有涂装生产工艺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4.4.3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制造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

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4.4.4家具制造企业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型号、购

入量和使用量等资料。

4.4.5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建企业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

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布点

5.1.1排气筒VOCs检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

5.2采样和分析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5.2.3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5.2.4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可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延伸阅读:

江苏:《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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