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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征求意见稿)

2017-01-26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含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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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结果的计算

A.5.1液体样品VOC含量的计算

对于液体样品,用式(A.1)计算

VOC的质量分数ω,以%表示。

式中:m0—空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皿和剩余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ωW—水分含量,单位为%。

如果两个结果(两次测定)之差大于2%(相对于平均值),则需按A.4.2所述方法重新测试。计算两个有效结果(两次测定)的平均值,报告其试验结果,准确至0.1%。

A.5.2喷雾样品VOC含量的计算

对于喷雾样品,用式(A.3)计算

VOC的质量分数ω,以%表示。

式中:m0—空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皿和剩余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ωW—水分含量,单位为%;

mG0—空喷雾罐的质量,单位为克(g);

mG1—推进剂分离前喷雾罐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G2—推进剂分离后喷雾罐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如果两个结果(两次测定)之差大于2%(相对于平均值),则需按A.4.2所述方法重新测试。计算两个有效结果(两次测定)的平均值,报告其试验结果,准确至0.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含量测试方法—气相色谱法

B.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气相色谱法的VOC含量测试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固态或凝胶态空气清新剂和油墨。

B.2原理

试样经粉碎稀释后,通过气相色谱分析技术使样品中各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离,定性鉴定被测化合物后,用内标法测试其含量。

B.3材料和试剂

B.3.1载气:氮气,纯度≥99.995%;

B.3.2燃气:氢气,纯度≥99.995%;

B.3.3助燃气:空气;

B.3.4辅助气体(隔垫吹扫和尾吹气):与载气具有相同性质的氮气;

B.3.5内标物:试样中不存在的化合物,且该化合物能够与色谱图上其他成分完全分离。纯度的质量分数至少为99%,或已知纯度。例如:异丁醇、乙二醇单丁醚、乙二醇二甲醚、二乙二醇二甲醚等。

B.3.6校准化合物本标准中校准化合物为通过仪器分析确定的目标化合物,例如,乙醇、正丙醇、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等。纯度的质量分数至少为99%,或已知纯度。

B.3.7稀释溶剂:用于稀释试样的有机溶剂,不含有任何干扰测试的物质。纯度的质量分数至少为99%,或已知纯度。例如:、乙腈、甲醇、乙酸乙酯或四氢呋喃等溶剂。

B.3.8标记物:用于按VOC定义区分VOC组分与非VOC组分的化合物。本标准中为己二酸二乙酯(沸点251℃)。

延伸阅读:

京津冀环保部门发布首个统一VOCs含量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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