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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1月底前列出《惠州市黑臭水体清单》,制订《惠州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两河”流域内各镇,其它县、区各城镇每年整治两条以上河涌。按照《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主要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推进市区中心区河涌整治。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水质有明显好转;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低于10%。
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建立实施重点海域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2020年底前,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在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国家、省要求范围内。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六、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各县、区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制订本县、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地下水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
七、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县、区要制定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制订《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清单》,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6年6月底前,各县、区列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及《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汇总表》。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省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工业集聚区、重点水污染源及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八、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
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水逐步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目标,到2017年,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目标,淡水河、潼湖“两河”流域(以下简称“两河”流域)乡镇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目标。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县(区)级中心区城镇(除龙门县外)、“两河”流域各镇(街道)尚未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的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其它区域的污水处理厂逐步推进。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16年,全市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完成“一镇一厂”建设任务,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7%以上。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区、“两河”流域内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
第三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思路,编制实施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根本,严格控制土壤污染来源,实施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控,推进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强化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约束,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严格工矿企业的环境监管,切断土壤污染来源,有效控制重金属、有毒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加强农用化学品环境监管,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从严控制污水灌溉和污泥农用,控制农业生产过程环境污染。推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做到污水与水污染治理产生的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气治理产生的固废同治,减少大气、水污染治理对土壤二次污染。
二、实施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理
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建立严格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加强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电镀、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强化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审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重点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和受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的综合整治,推进矿山复绿。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对受污染的耕地、简易垃圾填埋场以及石化、陶瓷、五金、漂染等受污染场地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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