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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吨生活垃圾跨省污染谁担责 到底该罚多少钱?

2017-02-16 09:19来源:安徽法制报作者:唐欢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置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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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资质,却将浙江的生活垃圾拉到安徽非法填埋,导致土壤污染,破坏饮用水源。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王某、高某等8人、王某的公司以及浙江桐乡市乌镇镇政府、濮院镇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4家单位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此次填埋垃圾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2月14日,淮南市中级法院在凤台县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是淮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承揽浙江垃圾非法填埋

据悉,安徽省环保联合会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此次起诉,凤台县检察院也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据原告诉称,2015年7月,王某以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被告桐乡市乌镇镇政府、濮院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梧桐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签订了《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永浩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至阜阳焚烧厂处置。

此后,王某以船只运输的方式从浙江省桐乡市濮院砖瓦厂将1400余吨生活垃圾陆续运往阜阳市淮河水域。2015年9月,王某明知高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高某等人处置,并商定直接将其中100吨垃圾运至凤台县境内择地掩埋。其中的掩埋地之一属于淮南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经群众举报,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当地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紧急排除环境损害,对偷埋的污染物依法进行清理、外运、处置,共计支付各项费用525407.33元人民币。

公益诉讼索赔52万余元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认为,桐乡市乌镇镇政府等单位,未能尽到妥善审查义务,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资格和资质的永浩公司处置;王某明知永浩公司无垃圾处置资格仍非法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高某等人无任何垃圾处置资格和资质,非法将生活垃圾运输至水源保护区等地进行掩埋,导致掩埋地土壤污染。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因排除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25407.33元,同时将上述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基金,由法院、行政主管机关、原告共同监督使用;并判令各被告就违法处置垃圾的行为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凤台县检察院在支持起诉意见书中提出,王某等人环境污染一案是该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线索,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保障国家利益免受损失,决定支持起诉。

浙江四单位否认有过错

在庭审中,王某等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基本不持异议,浙江省桐乡市乌镇人民政府等4被告单位答辩称,该4单位不是本案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者,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人民政府等4被告单位应当审查永浩公司对于垃圾清运、处置的资质,对于垃圾跨省处置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由于没有妥善履行上述责任,对损害结果发生是有过错的,王某等被告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浙江省桐乡市乌镇人民政府等4被告单位则认为本案不属于环保公益诉讼的范围,造成损害的垃圾来源不能确定就是来自4被告单位,且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过程上有诸多不符合规范之处,因此垃圾掩埋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依据也不足。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某、许某等被告当庭对自己的行为向凤台县人民表示道歉,许某称“尤其对不起山口村的父老乡亲”。

据悉,近日,王某等7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已经被凤台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半不等,并处罚金。

原标题:千吨生活垃圾跨省污染谁担责 淮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昨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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