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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首次发布空气恶化“十大”城市名单

2017-02-17 08:54来源:法制日报关键词: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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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开始,各地在发布空气质量“十差”以及“十优”城市名单的基础上,还要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进行排名。环保部今天要求各地要公开空气质量改善与恶化的“十大”城市名单。

环保部今天公开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时公开了为《方案》配发的通知。

环保部在通知中说,推出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排名,是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强化公众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环保部的要求,纳入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排名的城市包括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排名则是根据这些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至于空气质量变化程度如何计算?环保部指出,要计算城市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则是根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如果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则以并列计;如果城市各项污染物浓度在排名时段均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则不参与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排名。

环保部强调,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和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当改善或恶化城市数量不足10个时,列出全部改善或恶化城市名单。在公布城市名单时,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变化率。

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环保部要求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

附: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强化公众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客观状况排名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

附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排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指标进行排名,方法如下:

(一)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按照相关要求,首先利用各参与排名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评价点位数据,计算排名时段(半年、年)及上年同期内各项污染物浓度(其中,SO2、NO2、PM10、PM2.5为24小时平均浓度,CO为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浓度,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再根据污染物浓度计算单项指数,最后计算得出各城市排名时段及上年同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原标题:将首次发布空气恶化“十大”城市名单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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