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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监测体系 重点单位应公开排污情况接受监督

2017-02-22 10:33来源:四川法制报关键词: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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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于3月8日截止。《草案》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无证排污 最高罚百万元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草案》明确,若违反该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建监测体系 发布质量信息

根据《草案》,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评估能力和水平。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及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信息。《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草案》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工业燃煤总量,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信息公开 监督重点单位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草案》提出,此类单位应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并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采集、记录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此外,四川省还将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原标题:四川:重点单位应公开排污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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