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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2-23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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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大气污染控制设备要求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后排放;重点废气排放源(如定型、涂层、高温焙烘、拉绒、磨毛等过程)产生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和处理。

4.3.2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之间的标准状态下总干风量变化率不得超过5%,总干风量变化率按式(1)计算。

.............(1)

式中:

Q进——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总干风量,Nm3/h;

Q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总干风量,Nm3/h;

Φ——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总干风量变化率,%。

4.3.3新建企业自2015年4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干风量变化率控制;现有企业自2015年9月1日起,应在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并同时实施总干风量变化率控制。

4.3.4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3.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符合规定的采样条件。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纺织染整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大气和废气中的油烟含量。

A.3监测仪器和设备

油烟采样器和金属滤筒,红外测油仪、超声波清洗器、比色管。

A.4采样位置的确定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位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矩形边长。

A.5采样点

A.5.1圆形烟道

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平面内,所分等面积园环数由管道直径大小而定并按下表A.1确定环数和测点数。

延伸阅读:

浙江绍兴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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